疫情防控费用(疫情防控费用明细标准)

南城 3 2026-01-03 01:54:24

工程造价对防疫费用作出新规定。

1、工程造价新规定明确,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具体内容如下:防疫费用计入造价:根据住建部3月26日通知,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体温检测设施等)可直接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方承担。这一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持依据,避免因防疫成本增加导致的经济纠纷。

2、青岛市规定:青岛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指出,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合理延长合同工期郑州市规定: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3、在建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拟建工程同样执行此规定。过渡期处理: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已发生的费用,施工企业需留存书面证明资料(如防疫物资采购发票、人员隔离记录等),并通过签证程序按实际支出结算。

4、其他规定 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应急抢建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大量集中投入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5、公路工程造价中,新冠疫情事件可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具体索赔原则和内容如下:工期索赔:工期顺延: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工期可以顺延。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复工延迟等,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申请工期顺延。例如,若因疫情导致关键线路上的材料设备到货延误,应顺延工期。

6、疫情防控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计取。这一规定确保了因疫情防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开复工期间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较低工资标准的3倍计取。这一规定保障了被隔离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在隔离期间的收入不受太大影响。

疫情防控费用会计科目

1、管理费用科目当疫情防控费用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与组织管理直接相关时,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例如,采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或支付行政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

2、疫情防疫支出应计入损益类会计科目,具体处理方式如下:科目归属原则疫情防疫支出需根据使用部门确定具体科目。若用于企业日常办公或员工防护,通常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若用于生产部门或车间防护,则计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若用于销售部门,则计入“销售费用——劳动保护费”。

3、疫情防控相关的会计科目及处理方式如下:防控物资采购的会计科目企业购买疫情防控物资(如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时,需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4、疫情防控物资的会计科目归属需根据具体用途确定:若作为储备物资使用,相关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此类物资通常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劳动保护,例如为员工配备的口罩、消毒液等。根据会计处理原则,此类支出属于企业为保障员工安全而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

5、疫情防控用品的会计科目处理需根据使用场景和性质区分,具体如下:企业购买防护用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使用部门计入相应损益科目,以“管理费用——劳保费”为二级明细科目。

疫情防控费计入什么科目

管理费用科目当疫情防控费用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与组织管理直接相关时,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例如,采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或支付行政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

疫情防疫支出应计入损益类会计科目,具体处理方式如下:科目归属原则疫情防疫支出需根据使用部门确定具体科目。若用于企业日常办公或员工防护,通常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若用于生产部门或车间防护,则计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若用于销售部门,则计入“销售费用——劳动保护费”。

疫情防控物资的会计科目归属需根据具体用途确定:若作为储备物资使用,相关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此类物资通常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劳动保护,例如为员工配备的口罩、消毒液等。根据会计处理原则,此类支出属于企业为保障员工安全而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

疫情防控费计入“管理费用防控费用”科目。以下是详细解释:疫情防控费用的性质:疫情防控费是指企业为应对疫情而发生的购置防疫物资、设置隔离设施、进行环境消毒等各项支出。这些费用是企业遵守政府防疫规定而产生的,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

管理费用:行政部门发生的防控支出(如办公区域消毒、员工健康监测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疫情防控费”,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如有),贷记支付科目。销售费用:销售部门相关的防控成本(如客户接待防护用品),借记“销售费用——疫情防控费”,贷记支付科目。

浙江: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

1、020年3月24日,浙江省造价总站发布通知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二级响应期间费用调整: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建筑工程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的发放依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建筑施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 在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从实施二级响应起至某日止,费用标准有所降低。

3、人社部疫情防控人员补贴本身不直接包含用餐费用,但地方可能通过配套政策提供餐费补贴或餐饮保障。

4、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1、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3、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山东省疫情防控费15元

1、山东省在Ⅲ级及更低响应期间,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计取标准为发承包双方确定的不高于每人每天15元。以下是详细说明:根据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自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开始之日起(2020年5月6日),在Ⅲ级及更低响应期间,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明确规定了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

2、山东省政策调整2024年3月1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正式停止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并同步调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

3、取消了。根据查询山东省人民政府服务官网显示,鉴于疫情防控到位,山东省内已于2023年1月全面解封,此后不再计取防控费,山东省疫情防控费取消了。

4、山东省针对防疫一线人员的规定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工伤保障、待遇倾斜政策以及医疗保险政策等方面。公益性岗位人员作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强调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5、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该文件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作出规定,但具体减免幅度和适用范围未在公开信息中详细说明。

6、参加中考,报考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并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按所报志愿直接录取;接受高等教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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